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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言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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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关于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研究
    发表时间:2008-3-4 23:44:00 阅读次数:785

    一点说明:本文是本人在读研究生期间,与吴洪淇、杜国栋二位学友合作的结晶。写作初衷为完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课题,在艰辛而充满乐趣的合作中,我们收获颇丰。本文不仅仅是一篇我们个人学习的“小作文”,更是陈宜教授、王进喜教授悉心指导下的成果,谈不上学术先创,权当硕士三年没有完全虚度光阴的一个佐证。该课题定稿13万余字,谨录导言于此,但求大方赐教。

    ————————————————————————————————————————————————

    导言:从“执业规范”走向“职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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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争端解决机制(王敏重)
    发表时间:2007-5-21 23:39:00 阅读次数:864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争端解决机制 ——以职业主义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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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论文《后记》
    发表时间:2007-4-30 1:03:00 阅读次数:740
    从本文腹稿的第一簇思维火花开始,法学研究的理性之舟载着我历经艰辛而蜿蜒的一段游弋,至此终于嗅到了彼岸的花香。当我的眼前出现“后记”这两个字的时候,感性的泉涌终于瞬时喷薄。窗外此间的京城,已是春暖花开。 军都山下的点点滴滴,晓月河畔的日日夜夜,青春如此易逝,恍若一梦。作别法大,这镌刻着我无数喜怒哀乐的生命驿站,不再驻足。我留下的,只有一道背影;带走的,却胜却人间无数。 导师陈宜的谆谆教诲将是我今后事业行军途中的宝贵财富。初入研究生院,对法学研究还惶恐不安的我,曾一度得到老师的不吝点拨,在艰涩的理论和多维的实务之间,我终于能发现入口处的台阶。生活上,陈老师也以长者的关爱让我受益匪浅,老师家的饭菜香会是我以后探望恩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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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英文中有多少种称呼?(佚名)
    发表时间:2007-4-1 0:00:00 阅读次数:3045
    中国外向型经济和法律服务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机会接触涉外案件,与海外同行合作,处理英文法律文件。中国律师套印lawyer的名片也多了起来。因此有人认为,用以表示“律师”的英文单词,非lawyer莫属。


    翻开国内的英汉法律字典,为自己没有这样而暗自庆幸的同时感到有些眼花缭乱:与“律师”相对应的单词有很多。像advocate,attorney, attorney at law; attorney-at-law, bar, barrister, counsel, counselor, counselor-at-law,,esquire, gentleman of the robe, gentleman of the long robe, lawyer, solicitor等。到底用哪一个?怎么用?这些表示律师含义的词汇如何出现在书面和口头上呢?


    Advocate是指学习法律、依法获准执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并有资格出庭参加案件公开审理的律师,即辩护律师(在英美不常用);又指法国、英格兰等地律师、法律顾问。Advocate是法国律师统称。


    Agent ad litem诉讼代理人,常用于书面用语。


    Attorney一词广泛用于美国,指授权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的律师;英格兰法律中,attorney一词指Westminster地区普通法高等法庭的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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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发展与研究综述(王敏重)
    发表时间:2006-12-23 10:37:00 阅读次数:1301

    中国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发展与研究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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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剪不节,不节不剪
    发表时间:2006-11-12 22:47:00 阅读次数:908

    古代律师或曰讼师,没有一定的才华是干不了的,虽说经常被人认为是讼棍,做一些在法庭无理纠缠、挑词架讼、指使或协助当事人做伪证等等在当代看起来都很为人不齿的事情。但当读到古代律师的诉状时,我还是不免为其文采暗自惊叹几分。

    其一,古文写好了,真是比白话文要更入木三分。古文精炼,在音韵、节奏、形体上都比白话文更讲究、更有中华悠久文化的韵味。可惜我辈自幼被灌输以白话文,对于古文的吸收大多限于死记硬背,导致后来偏爱白话文,古文写得异常糟糕,也就怠于动笔。

    其二,古代讼师写的诉状文学价值很高。文学作品尤其是现代作品往往作兴洋洋洒洒、天马行空,而诉状的写作是非常讲究的,其要求极端简练而富有煽情力度,也就是说,以最短的语句讲出最煽情的文章来,对于技巧甚至是天分的要求是很高的。

    古代法官(县令)看诉状常常被其语言力度所震撼,是有原因的。我认为,首先是因为他们都是从四书五经出身的,因此对于语言文字的力量还是比较尊重的。比之现代法官,针对律师在法庭上宣读的长长的格式化诉状,他们是没有古代法官那种情怀的。其次,古代的鉴定取证等诉讼程序都比现代要落后,因此诉状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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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代理制度有待完善(王进喜)
    发表时间:2006-11-2 1:29:00 阅读次数:985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前不久表示,2006年的工作重点将加快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指导和推动各地制定当地的律师收费办法和标准。作为收费办法的一种,风险代理收费无疑也是争议最大的。从该收费方式近些年来在中国的实施情况来看,这种制度对于律师而言,确实“风险”重重。不仅普通法律服务消费者对于该制度存在着种种误解,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和法官也往往对该制度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因此,完善我国现有的风险代理费制度,对于维护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风险代理制度发展 
      1996年律师法颁布之前,我国在律师收费问题上先后发布了三个主要文件,即1956年5月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81年司法部、财政部颁布的《律师收费试行办法》,1990年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于历史原因,这些规定都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基本特点就是采取规定标准的收费,限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商收费。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又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就《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国家主管部门在律师收费方面的改革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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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风险代理若干问题探讨(冯兴吾 刘金海 丁玉玲)
    发表时间:2006-11-2 1:27:00 阅读次数:868

    内容摘要:当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业务,但律师风险代理又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了律师风险代理中有关问题,提出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效力、范围、收费比例等建议。

    关键词:律师 风险代理 问题 探讨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如在日本,按照《报酬等标准规程》的规定,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酬金制度及风险代理制度。但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已相当普遍。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由于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本文拟对这一新型收费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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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现状述评(黄立君)
    发表时间:2006-11-2 1:26:00 阅读次数:841

      法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边缘学科,20世纪60年代在国外产生并发展迅速,但在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受到重视后,研究才真正兴起。近年来,法经济学研究日益受到我国经济学界的关注。总体而言,对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现状,可以大体做如下判断:

      1、一批学者对现代西方法经济学主要文献的 翻译、介绍,对推进我国法经济学的相关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研究队伍的变化,翻译的作用递减,研究者越来越直接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盛洪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史晋川教授等在文献的翻译和介绍方面作出了贡献。

      2、组建了一批专门研究法经济学的机构。主要是:2001年12月25日“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2001年12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成立了“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2002年11月21日“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成立;2003年初中山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法经济学研究中心”;2003年5月1日,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组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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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去与未来”研讨会邀请函
    发表时间:2006-11-1 22:30:00 阅读次数:852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去与未来”研讨会

    邀 请 函



    尊敬的 女士/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律师制度和职业行为规则研究的科研机构。2006年12月1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开始执行。为了总结旧的收费办法的成败得失,预测新的收费办法的潜在影响,本中心拟和中国律师杂志社联合举办“《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去与未来”研讨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12月2日

    2.会议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A座(中国农大国际会议中心)

    3.研讨会主要议题:

    (1)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体制问题。

    (2)我国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形成。

    (3)律师服务收费的种类及其在具体运作中的问题。

    (4)风险代理收费问题。

    (5)律师服务收费与法律援助。

    (6)律师事务所的收费程序和收费管理。

    (7)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查处机制。

    (8)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

    (9)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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